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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暖心助学公益服务中心 员工大会制度
发表时间:2024-08-26     阅读次数:     字体:【

第一条 为了保障员工和杭州暖心助学公益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本机构或者本单位)的合法权益,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共同办好本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中心建立员工大会制度,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员工参与本中心管理的权利和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条 员工大会是本中心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员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是协调本中心劳动关系,促进本中心发展的一项基本制度。

第四条 本中心应当在条件成熟时建立工会。

员工大会要正确处理本中心举办者、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员工的利益关系,在法律和本中心《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员工大会应当积极支持本中心执行机构的日常运作工作。

第六条 员工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七条 本中心员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讨论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员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以及本中心分立、合并、终止(解散)、重大裁员方案和员工安置方案等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提出集体协商方案和意见。

(二)审议通过或者否决集体合同草案或者员工一方的集体协商方案。

(三)审议员工有关本中心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提案。

(四)依法选举、罢免理事会、监事中的员工代表和参加集体协商的员工代表。

(五)向政府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六)法律、法规和本中心《章程》规定以及本中心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本中心员工,均为员工大会当然成员。

本中心理事、监事、党员和执行机构成员,均为员工大会当然成员。

邀请对本中心有突出贡献的人士、在本中心担任部门(片区)或者所属社会组织负责人的兼职员工、项目专家等作为员工大会特邀成员。

第九条 员工调离或离职(或者被开除)本中心时,其员工大会成员资格自行终止。

理事、监事、党员、执行机构成员和特邀成员的成员资格终止参照前款执行。

第十条 员工大会成员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将丧失成员资格。

第十一条 员工大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在员工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因参加员工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有权享受正常出勤应得的待遇。

3.尊重和支持员工在员工大会召开期间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二)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业务技术水平和参与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和服务对象,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员工以及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员工大会的决议,做好员工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3.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中心的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二条 员工大会选举1名召集人主持会议。召集人可以是员工、党组织、执行机构或理事会、监事中的主要成员。

第十三条 员工大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员工大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遇有重大事项,经本中心党组织、理事、监事、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员工的提议,可召开员工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员工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成员出席,方为有效;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员工大会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员工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员工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六条 员工大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经常性的专门工作小组,完成员工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专门工作小组对员工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本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发布会、员工民主管理委员会、员工与执行机构对话会、员工民主评议中心领导干部、员工意见箱、提合理化建议等多种行式的民主管理,健全、完善以员工大会为基本形式,其他形式为补充的本中心民主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员工大会制定、审议和修改,由员工大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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