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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暖心助学公益服务中心 人力资源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4-09-10     阅读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杭州暖心助学公益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本机构或者本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明确人力资源工作职责及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杭州暖心助学公益服务中心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力资源管理基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德才兼备、量才使用,有效激励及约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中心全体员工(以下简称:员工,含全职、兼职、特聘专家等,下同)。

 

第二章 管理权限及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决定本中心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本中心主任;根据主任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中心副主任及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第五条 本中心主任提请理事会聘任或解聘本中心副主任、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理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人员。

第六条 本中心综合管理部(以下简称:综合管理部)负责制定本中心的人力资源规划,以及员工培训、员工考核、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各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

 

第三章 机构设置及编制核定

第七条 本中心的机构设置及编制核定实行定岗定编定员管理。

第八条 本中心机构设置及调整由综合管理部拟订方案,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本中心人员编制核定及调整由综合管理部拟订方案,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九条 本中心在确定职权和岗位分工过程中,应当体现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要求。

第十条 本中心综合管理部负责中心人才信息库的建设与完善,掌握中心现有人员的能力、业绩及各岗位的需求等情况。

 

第四章 招聘与录用制度

第十一条 招聘及录用原则

(一)定岗定编原则。

(二)直系亲属原则上不得在同一部门工作。面试考核人应回避本人亲属、朋友的面试考核。

(三)招聘工作由综合管理部统一组织管理,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或用人部门,含各职能部门、各所属社会组织、项目部、片区,下同)可推荐但不得自行招聘。

(四)录用者须符合任职资格的基本要求(岗位说明书)。

(五)曾被本中心(含各所属社会组织)违纪辞退、开除者不得再次录用。自动离职者重新入职须经用人部门负责人提出使用意见由综合管理部审批。

(六)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员不能录用。

(七)综合管理部按岗位实际情况或用人部门要求,根据应聘者提供的资料进行背景核实调查,调查结果发现有作假者,将不予录用。

第十二条 招聘程序

(一)申请;

(二)筛选;

(三)面试;

(四)审批;

(五)试用;

(六)转正录用。

第十三条 招聘审批权限按本中心已授权权限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员工聘任程序

(一)中心主任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聘任;

(二)中心副主任、财务副主任,由中心主任提名,理事会聘任;

(三)理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人员,由中心主任根据主任办公会议决定聘任。

第十五条 试用与转正

(一)新聘人员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试用期满须进行试用考核,达到考核要求才能办理转正手续。如考核不合格或经试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表现优异者,可提前申请转正评定,经权限人批准可提前转正。

 

第五章 员工调岗制度

第十六条 员工调岗类型

(一)晋职。

(二)平调。

(三)降职。

第十七条 本中心可根据管理和业务需要对特殊岗位作定期轮调。

第十八条 调动原则

(一)符合任职资格原则。调动人员符合拟调动岗位的主要任职要求。

(二)合理性原则。根据员工表现和能力,安排和调动合适岗位。

(三)员工调动必须经综合管理部办理调动手续。

 

第六章 员工培训制度

第十九条 培训分为入职培训、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

第二十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统一安排对新员工进行入职培训;各部门负责岗前、在岗、转岗培训。

第二十一条 每年初由综合管理部组织各部门根据本中心运营管理和业务发展计划、员工情况制定年度培训计划。

第二十二条 对自行申请培训、本中心安排的外部培训等情形,员工需与本中心签订培训协议,培训协议作为劳动合同一部分。员工须遵守培训协议约定,如违约则承担相应赔偿及责任。

 

第七章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凡本中心员工都必须与本中心订立劳动合同;退休返聘人员须与本中心签订劳务协议;兼职员工、特聘专家须与本中心签到项目或业务合作协议。

第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主管部门是综合管理部,其负责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事宜。

第二十五条 涉及业务、技术、财务、采购、管理及其他掌握本中心不宜对外公开信息的岗位须签订员工保密协议。员工保密协议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

第二十六条 在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由综合管理部通知员工本人及用人部门,确定是否续签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对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本中心有权即时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事先通知员工,亦无需支付任何赔偿或补偿: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中心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本中心或其他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三)严重违反本中心规章制度;

(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本中心或第三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本中心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本中心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本中心依法宣告终止(解散)的;

(五)本中心被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离职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员工离职时应按本中心有关规定办理离职及工作、财物移交手续。

第三十一条 员工应在辞职前30天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若不按规定的时间提出,或不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影响本中心或部门正常工作的,按本中心有关规定处理,本中心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符合员工奖惩制度开除情形的,本中心有权开除员工,且无需事先通知员工亦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且本中心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员工未经本中心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连续3天(含)以上的行为视为自动离职。

对自动离职员工按本中心有关规定处理,因工作未交接造成损失的,本中心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员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员工与本中心终止劳动关系。

因本中心需要其继续留任的拟退休员工,须经所在用人部门提议,经权限人批准,在办理完退休手续后可被返聘,但返聘人员应与本中心签订劳务协议书,每次协议有效期不能超过1年。

第三十五条 员工因违法、违规、人为因素造成本中心损失的或违反约定的,应按规定向本中心或第三方支付赔偿金。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员工离职时须向本中心支付赔偿金:

(一)员工离职不按规定提前书面提出,因工作衔接而给本中心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

(二)员工违反劳动合同或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给本中心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

(三)员工在专项培训或福利约定的服务期截止日期之前离职的。

(四)员工违反其他约定,导致本中心或第三方损失的。

(五)员工移交的财物短缺属个人原因造成的。

 

第九章 考勤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中心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员工工时制度。员工具体上班时间以本中心公告及通知时间为准。

第三十七条 因工作及岗位需要制订特殊工时及考勤制度的岗位及部门,可由用人部门书面提出申请,权限人审批,报综合管理部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对迟到、早退、旷工的认定,以本中心相关规定及通知要求为准,考勤以有效的考勤记录为准。

第三十九条 考勤记录应及时准确、实事求是,如有因虚假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将对责任用人部门负责人、直属上级和员工按员工奖惩制度处理。

第四十条 考勤是薪酬发放依据之一,各部门应重视及加强管理。综合管理部负责督促、检查各部门员工考勤工作。对考勤异常部门及个人应及时反映及按规定跟进处理。

第十章 休假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本中心员工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年休假、产假、婚丧假等。

第四十二条 正常情况下,员工任何类别的假期须按本中心流程得到用人部门负责人事前批准,并到综合管理部备案;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应事前征得中心主管领导同意,并于事后补办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中心各部门应严格控制员工加班。确因工作繁忙需要员工加班的,用人部门负责人应提前向本中心权限人书面提出加班申请,并报综合管理部备案。原则上安排员工一年内调休完毕。具体按本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员工薪酬与考核制度

第四十四条 员工薪酬是指本中心为获得员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本中心作为社会组织,根据民政部门有关规定,对内部薪酬分配享有自主权,员工主要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薪酬一般由基础工资、绩效工资、保险、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等部分构成。

基础工资是员工年度或月度的基本收入,主要根据本中心自身发展情况、所从事的业务领域和所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绩效工资应与个人业绩紧密挂钩,科学评价不同岗位员工的贡献,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切实做到收入能增能减和奖惩分明。

工资分配应当向关键岗位和核心人才倾斜,对本中心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员工,要加大激励力度。

津贴和补贴是本中心为了补偿员工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而支付的辅助工资,以及为了保证员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的生活补助费用。

对市场化选聘和管理的本中心负责人、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结合本中心发展实际,其薪酬水平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十五条 员工薪酬为税前收入,个人所得税由本中心代扣代缴。

第四十六条 薪酬原则

(一)薪酬制度的制定符合公平性、竞争力、激励性、合理性、合法性的原则。

(二)在分配上符合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三)本中心根据当期运营管理效益及可持续发展状况决定工资水平。

(四)综合管理部根据薪酬管理制度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提交理事会审议,并严格按工资总额预算执行,不得超提、超发薪酬。

(五)综合管理部和用人部门应当建立工资台账,支付工资时应提供工资清单。工资台账须至少保存两年。

第四十七条 分别采取以下四种不同类别制度

(一)与中心年度运营管理业绩及个人权责相关的年薪制;

(二)与岗位、目标绩效相关的岗位绩效工资制;

(三)与劳动定额相关的计件和计时薪制;

(四)与固定劳动范围相关的固定工资制。

第四十八条 每月工资发放日期为下月10日发放,遇节假日则调整。

第四十九条 薪酬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原则上通过电子化(银行网银打款)形式发放,员工向综合管理部提供本人真实有效的银行账户信息。如对工资有任何疑问,须即时向用人部门负责人或综合管理部核查。

员工本人对个人银行账户的真实性负责,如银行信息变动的,需第一时间书面告知综合管理部,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员工本人全部承担。

第五十条 下列各款项须直接从工资中扣除

(一)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中心规章制度规定应从工资中扣除的款项;

(二)与本中心签订协议应从个人工资中扣除的费用;

(三)司法、仲裁机构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款项。

第五十一条 员工绩效考核

(一)绩效考核目的:客观地分析和评价本中心员工的素质、能力及工作实绩,使员工的贡献得到认可并提升员工的绩效。

(二)员工绩效考核分为试用考核、周期考核(月度、季度、年度等)。

(三)绩效考核要素主要包括:业绩、能力、态度。

(四)绩效考核结果是确定员工晋升、调配、薪酬、福利、奖惩、培训等人事决 策的客观依据之一。

(五)绩效考核实行百分制,分值占比:业绩70%、能力20%、态度10%。

第五十二条 本中心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考核

(一)理事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二)理事会综合管理部负责制定本中心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审查本中心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

(三)综合管理部负责本中心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五十三条 离职员工按本中心规定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可领取离职前未结算的工资。未按手续办理离职的,按本中心相关制度处理,并停放工资直至员工办理相关手续后发放。

第五十四条 本中心实行薪资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故意打听、攀比、议论他人工资情况。

管理者和员工有义务对自己或他人的工资进行保密,凡违反本规定,将按本中心员工奖惩制度处理。

第五十五条 福利

按国家、地方及本中心有关规定执行,包括但不仅限于:缴纳社会保险和员工节假日福利等,具体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员工奖惩制度

第五十六条 奖惩目的

为了表彰先进,树立良好工作作风,鼓励员工积极向上,规范员工职业行为及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维护本中心正常运营管理和业务发展秩序。

第五十七条 奖惩原则

(一)“三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依法依规原则:奖惩依据法律法规和本中心各项规章制度执行。

(三)结合原则:奖励以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惩罚以教育与惩罚相结合。

(四)分明原则:有功必奖,有过必罚。

(五)适当原则:功奖相称,过罚相当。

(六)时效原则:奖惩要及时,必须要有激励和教育效果。

第五十八条 员工被处罚时,若存在领导责任的,应当同时追究其上级领导责任,给予连带责任处分。

第五十九条 奖惩结果作为员工年度考核依据之一。

 

 

第十三章 员工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十条 员工人事档案的主管部门是综合管理部,确保资料保密、手续完备并及时归档。

第六十一条 员工档案资料不得外借。因特殊情况确需外借,须经权限人批准,用后及时归还。

第六十二条 查阅档案按下列规定

(一)查阅人事档案须经本中心权限人审批同意;

(二)查阅档案时须由综合管理部档案管理人员陪同方可查阅;

(三)查阅档案中,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

(四)严禁涂改、圈划、撤换档案资料。

第六十三条 员工本人保证提供及填写的资料属实,以后如有变更个人资料的,员工应当及时(最迟不超1个月)提供书面资料给综合管理部备案及存档,如有虚假或隐瞒,后果自负,并自愿接受本中心相关处理。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各所属社会组织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中心综合管理部根据实际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本中心《章程》规定执行。

本中心之前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中心理事会制定、审议、修改,由理事会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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