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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暖心助学公益服务中心 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24-09-10     阅读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暖心助学公益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本机构或者本单位)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购置、保管等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条 固定资产定义

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设备、用具、工具等。

第三条 低值易耗品定义

是指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办公用资料、物品等。

 

第二章 购置

第四条 资产采购原则

资产采购应当在指定单位购买;未有指定单位的,应货比三家,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力求价廉物美。

第五条 采购要求

(一)固定资产采购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并统一由综合管理部负责。

(二)资产的购置应当取得符合税务和财务规定的统一原始发票,并写明产品、规格单价、数量。

(三)低值易耗品(单次采购单价200元以下、总额1000元以内)经本中心主任同意由综合管理部统一购买。

 

第三章 资产领用及造册管理

第六条 综合管理部应当对新购入的资产进行统一分类编号,并设置资产管理台账和按使用部门建立《资产管理明细表》。

第七条 固定资产领用(包括新购、调配)操作程序

(一)领用时应填写《固定资产领用领用审批表》一式三份,由领用部门负责人、领用人及综合管理部负责人签名确认。

(二)一份由领用部门留存,一份由综合管理部将相关内容输入资产管理台账及使用部门的《资产明细表后》存档。

(三)如是新购资产,另一份随同发票由财务入账。

 

第四章 清查与维修

第八条 为了确保各项资产的正常使用,综合管理部应当经常对资产进行检查维护,发现损坏,应当及时维修维护。

 

 

第五章 报损

第九条 资产丧失使用效能应当报废。由使用部门提出,经综合管理部查实并办理手续后,可以作报损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本中心主任办公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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